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前身是2005年8月成立的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经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并报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核,于2009年7月批准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由行业维权组织转变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9年10月,经民政部审批,正式更名为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2010年4月,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全中国合法从事电影创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影作品权利人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基本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
业务范围:
(一)为集体管理之目的,开展电影作品的登记、认证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
(二)集体管理本协会会员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合法权利(以下简称“相关权利”);
(三)制定、修改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就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五)就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六)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
(七)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并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和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和保护的发展动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九)增进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大众提供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比活动;
(十一)开展电影衍生产品著作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调电影行业与电影相关行业的联络和沟通;
(十二)开展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向提出申请的非会员电影作品权利人提供管理、维护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四)建立电影作品著作权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十五)开展其他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ilm Copyrigh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F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作品(以下简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和电影著作权相关权利人自愿结成的,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权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保护电影著作权,维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电影作品著作权实行集体管理,并遵守下列原则:
(一)仅在电影作品的权利人对一项或数项权利自己难以行使的领域内实行集体管理;
(二)实行集体管理的权利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委托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三)在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内,对未经授权作品的处置,必须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协会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为集体管理之目的,开展电影作品的登记、认证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
(二)集体管理本协会会员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合法权利(以下简称“相关权利”);
(三)制定、修改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就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五)就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六)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
(七)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并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和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和保护的发展动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九)增进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大众提供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比活动;
(十一)开展电影衍生产品著作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调电影行业与电影相关行业的联络和沟通;
(十二)开展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向提出申请的非会员电影作品权利人提供管理、维护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四)建立电影作品著作权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十五)开展其他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拥有一部以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相关权利;
(四)自愿将其对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授权本协会管理,并与本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提交拥有电影作品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经本协会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与本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四)填写会员登记表和电影作品登记表;
(五)经本协会指定部门完成指定程序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依照使用费转付办法,获得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使用费;
(四)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在与本协会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和约定范围内就同一作品的同一权利另行授权他人管理和行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退会后,会员权利终止,但会员授权本协会管理并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电影作品,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在此期间,本协会不再就这些作品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在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会员有下列情形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宗旨和章程的;
(二)严重违反与本协会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给本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协会的方针、任务和总体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和转付办法;
(六)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七)决定本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经理事会或者10%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方案;
(六)批准本协会与国外、境外同类机构的协议;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影著作权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经理事长授权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签署各类合作协议和相关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重大事项须向理事会及理事长汇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管理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根据本协会的发展需要决定,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提取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使用费的15%。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本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并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及民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涉及自己的财务和业务材料,本协会尽量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7日第二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